各投标报名单位: 为进一步规范承发包工作程序,严肃开标纪律,维护各投标报名单位的权益,经研究决定,从2007年11月15日起,对投标报名后,经资质预审合格入围的报名单位,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内,未能到场参与开标的投标单位,作出如下处罚意见:
一.第一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参与开标的,取消该投标单位,三个月的报名资格;
二.第二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参与开标的,取消该投标单位,六个月的报名资格;
三.第三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参与开标的,取消该投标单位,一年的报名资格。
注:投标授权委托人及项目经理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准时到场的除外。
盛泽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办公室 2007年11月12日 |